法治护航,共抗疫情|疫情防控期间,你必须了解的八类违法犯罪行为

      2020-02-25 11:17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我校编制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规定》。为了引导广大师生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现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分八小类向教职工、学生及家长普及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

      1

      妨碍公务类犯罪 ●

      案例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案件。

       

      案情:22日上午,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异地回湖州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协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当日,本案被告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9日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浔区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疫情当前,有些人过于自信,缺乏法律意识,不配合防疫工作,挑战法律底线,很有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

      案例

      有关患者隐瞒湖北行程或自身发热等病症的行为,全国已有数十起相关案件,当事人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比较典型的如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心胸外科医生江某中案:

       

      据公安机关的通报,经初步调查,123日,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心胸外科医生江某中携妻女回安庆老家,期间三次与其大哥大嫂一家聚餐。127日返回马鞍山市,第二天到医院上班。130日晚,江某中出现低热、感冒症状。24日,他再次到马鞍山市中心医院上班。26日,江某中的大哥大嫂被安庆市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当日,江某中和妻子停止上班。经检查,江某中系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马鞍山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江某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

      暴力伤医类犯罪 ●

      疫情作为一场突发性的灾害,不仅对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而且对刑法的适用、刑法的调整提出了新挑战。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暴力伤医行为也有发生,这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而是涉及刑法问题。只有正确认识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侵害的法益,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打击力度,才能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也才能构筑更为安全、有效的疫情防控防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4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此次疫情的爆发具有突然性,病毒传播方式简单、传播速度极快,而初期又极难发现与控制,再加上现代社会交通的发达和正面临春运返程高峰,人口流动频繁并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迅速传播至大江南北,从而对全国更大范围甚至世界都造成严重的影响。

       

      在无法预测的突发事件面前,经验不足或手足无措是正常的,但是应当及时有效的向社会发布真实准确的信息,使公众提前做好准备应对,避免受到不实信息的干扰,从而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减少不必要的危机。信息公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政府在信息公幵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哄抬物价类犯罪 ●

      案例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一些不良商家借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导致市场上出现口罩、蔬菜等商品的不合理涨价现象。商家的这些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天津市津南区的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销售口罩价格过高。市场监管委赶赴现场调查后发现,该药店将进价仅为12/袋口罩以128/袋的价格销售,“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超出正常盈利范围。根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该单位30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6

      造谣传谣类犯罪 ●

      案例

      23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有消息在网上流传,称:周边部队开始集结,各连锁酒店全部被政府征用,如果10号疫情不好转,解放军进城全面接管, 每天的菜解放军按你家人口按需配给送你家里,封户。该消息很快在网上网下传播,有市民涌进超市大量购物。警方经调查,查明系38岁男子李某在网上发布该消息,并于4日将李某抓获。李某交代所发布信息是自己编造,因涉嫌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谣言,一种缺乏真实依据的闲话、传闻或舆论。你可能只是觉得好玩,在有意或无意间编造、传播了谣言,不仅对谣言的受害者造成了损害,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公众秩序,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7

      制假售假类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8

      诈骗、聚众哄抢类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牵动全国各族人民的心,大家积极捐款捐物,为武汉加油,为中国加油。但是仍然有许多别有用心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谋取个人私利铤而走险,不断试探着法律的底线。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我们虽然不能像医务人员那样奋战在一线,但我们可以共同守护法律的防线,从自身做起,学习认识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行为坚决说不,就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狙击战!